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污染控制要求
來源: | 發布時間:2015/1/21 16:35:43 | 瀏覽次數:
①拆解、破碎過程不得對空氣、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②拆解、破碎企業的污水經處理后直接排人水體的水質應滿足 GB 8978 中的 1998 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政、擴建)的單位的水污染物的一級排放標準要求:經處理后排人城市管網的水質應滿足 GB 8978中的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的水污染物的三級排放標準要求。
③拆解、破碎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的貯存應滿足 GB 18597 的要求。
④拆解、破碎企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填埋設施應滿足 GB 18599 的要求,焚燒設施應滿足 GB 18484 的要求。
⑤拆解、破碎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應滿足 GB 18484 的要求,填埋設施應滿足GB 18598 的要求。
⑥拆解、破碎企業除滿足相關規定外,其他煙氣排放設施排放的廢氣應滿足GB 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放度的要求。
⑦拆解、破碎企業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應滿足 GB 14554 中新建、改建、擴建企業的惡臭污染物廠界排放限值的二級標準要求。
⑧拆解、破碎企業的廠界噪聲應滿足 GB 12348 中的 Ⅱ 類標準要求。(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