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回收拆解、破碎企業建設環境保護要求
來源: | 發布時間:2015/1/21 16:35:27 | 瀏覽次數:
①新建拆解、破碎企業應經過環保審批,選址合理,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區、商業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原有拆解、破碎企業如果在這一區域內,應按照當地規劃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限期搬遷。
②拆解、破碎企業應建有封閉的圍墻并設有門,禁止無關人員進人。
③拆解、破碎企業內的道路應采取硬化措施,并確保在其運營期間無破損。
④拆解企業的廠區應劃分為不同的功能區,包括:管理區;未拆解的報廢機動車貯存區;拆解作業區;產品(半成品)貯存區;污染控制區(即各類廢物的收集、貯存和處理 區,下同)。
⑤拆解企業廠區內各功能區的設計和建設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各功能區的大小和分區應適合企業的設計拆解能力;
b. 各功能區應有明確的界線和明顯的標識;
c. 未拆解的報廢機動車的貯存區、拆解作業區、產品(半成品)貯存區、污染控制區
應具有防滲地面和油水收集設施;
d. 拆解作業區、產品(半成品〕貯存區;污染控制區應設有防雨、防風設施。
⑥破碎企業的廠區應劃分為不同功能區,包括:管理區;原料貯存區;破碎分選區; 產品(半成品)貯存區;污染控制區。
⑦破碎企業廠區內各功能區的設計和建設應滿足以下要求:
亂。各功能區的大小和分區應適合企業的設計破碎能力;
b. 各功能區應有明確的界線和明顯的標識;
c. 原料貯存區、破碎分選區、產品(半成品)貯存區;污染控制區應具有防滲地面和
油水收集設施,并設有防雨、防風設施。
⑧拆解、破碎企業應實行清污分流,在廠區內(除管理區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廢水應設置專門的收集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
⑨拆解和破碎企業應有符合相關要求的消防設施,并在足夠的疏散通道。
⑩拆解和破碎企業應有完備的污染防治機制和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