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規范要求
來源: | 發布時間:2015/1/21 16:35:16 | 瀏覽次數: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落實《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防治報廢機動車拆解過程的環境污染,保護環境,促進資源的循環利 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 2007 年 4月 9 日發布實施了《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 范》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HJ 348-2007),對企業規定了具體的規范要求二
(1)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環境保護基本要求
①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企業的建設與運行應以環境元害化方式進行,不能產生二次污染。
②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應以材料回收為主要目的,應最大限度保證拆解、破碎產物 的循環利用。
③報廢機動車拆解產生的廢液化氣罐、廢安全氣囊、廢蓄電池、含多氯聯苯的廢電容器、廢尾氣凈化催化劑、廢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機油、潤滑油、液壓油、制動液、防凍 劑、防爆劑等,下同〉、廢空調制冷劑等屬于危險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處置。(3.1.2)
(2)拆解、破碎企業建設環境保護要求
(3)拆解、破碎企業運行環境保護要求
(4)污染控制要求
(5)進口廢汽車壓件拆解、破碎的環境保護特殊規定